打击非法广告 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和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对非法人民币广告集中整治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使用人民币图样,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制作虚假证书进行销售等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部分商家和新闻媒体受利益驱动,频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载体,盗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片面夸大产品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非法发布销售人民币广告。对于部分商家和个别新闻媒体的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警惕非法人民币广告宣传。购买人民币收藏品,要到有《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发现非法人民币广告宣传或非法出售流通中人民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举报电话:024-88091563、8809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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