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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结合现阶段金融管理工作需要,我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7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出、入库预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葫银办发〔2007〕149号);

  2.《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金融统计工作积分考核制度的通知》(葫银发〔2010〕1号);

  3.《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的通知》(葫银发〔2012〕86号);

  4.《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葫银发〔2013〕41号);

  5.《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葫银发〔2013〕78号);

  6.《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财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葫银发〔2015〕67号);

  7.《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业务考核方案〉的通知》(葫银办发〔2017〕22号)。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葫银发〔2010〕19号);

  2.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约见谈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葫银发〔2015〕72号)。

  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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