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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关于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结合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需要我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三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一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关于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丹银发〔2013〕60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的通知》(丹银发〔2013〕63号);

  3.《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丹东市商业银行存取款预约制度> 的通知》(丹银发〔2007〕138号)。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 <丹东区域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办法> 、正式启用 <丹东地区资金清算系统> 和票据集中传递的通知》(丹银发〔2003〕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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