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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结合现阶段金融管理工作需要,我行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锦银发〔2018〕63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日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锦银发〔2018〕68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两管理 两综合”有关制度和办法的通知》(锦银发〔2012〕121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锦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锦银发〔2012〕122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明确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常规应报送资料、信息的通知》(锦银发〔2013〕42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锦州市金融机构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锦银发〔2015〕69号);

七、《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财务业务编报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锦银发〔2015〕148号);

八、《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首兑问责制度〉的通知》(锦银发〔2013〕44号);

九、《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人民币业务开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银发〔2014〕69号);

十、《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标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锦银发〔2017〕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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