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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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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 星期四  | 我的位置:辽宁省分行 > 政务公开详细信息(系统自带栏目,无任何影响,忽略即可,请勿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辽宁省分行”)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供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辽宁省分行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辽宁省分行应当主动公开:

  1.由辽宁省分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辽宁省分行的机关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3.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4.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5.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6.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7.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决定。

  8.辽宁省分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9.辽宁省分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10.辽宁省分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11.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

  12.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13.法律法规规定和辽宁省分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1.辽宁省分行互联网子网站。

  2.辽宁省分行公告。

  3.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4.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5.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

  6.档案室。

  7.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辽宁省分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与辽宁省分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4.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辽宁省分行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辽宁省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人向辽宁省分行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辽宁省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公民向辽宁省分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或直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辽宁省分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四)对信息公开申请,辽宁省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辽宁省分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不予公开的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辽宁省分行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应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

  (六)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辽宁省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辽宁省分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2.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5.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辽宁省分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辽宁省分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辽宁省分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辽宁省分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八)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传真或邮寄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申请人应该合法使用从辽宁省分行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将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8号

  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工作日 8:3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024-23440251

  传真号码:024-23440043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8号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13)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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